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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永进梅花合作社“违建房”依法维权获得保护

发布日期:2019-12-05 09:31:3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989
[导读] 本网讯 记者柏斌报道 10月23日,对于河南南阳市卧龙区塔子山永进梅花繁育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理事长徐永进来说,是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因为经过一年多的艰难维权,河南省南阳

梅花价格网】本网讯 记者柏斌报道 10月23日,对于河南南阳市卧龙区塔子山永进梅花繁育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理事长徐永进来说,是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因为经过一年多的艰难维权,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让他胜诉了。更重要的是该判决为花卉苗木企业和花农苗农等维权提供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成功案例。
     今年56岁的徐永进家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龚河村范庄东组。2009年1月19日,由徐永进等11人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目前“合作社”有会员186人,承包龚河村土地1300余亩,从事梅花繁育种植。徐永进说:“目前共收集朱砂型、宫粉型、绿萼型、玉蝶型等11个类型及日本品种近300个,近10年来共向全国20多个省市提供不同规格的梅花20余万株。”
     在该合作社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评定的“南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河南省林业厅评定的“河南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河南省农业厅评定的“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国家九部委认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10余块金光闪闪的牌匾,充分展示了该合作社所取得的骄人成绩。
     然而,让徐永进没有想到的是,在去年的拆违风暴中,在1300亩土地上仅使用0.3亩土地建盖的建筑物作为农业设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2018年12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8 )493号土地行政判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708元。并限期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处罚决定。
     徐永进告诉记者,该建筑物设有员工食堂、财务室、化学品库、电动工具室等,其中三楼为河南农业大学和南阳农校实习生住宿,是实实在在的农业配套设施。但因相关部门在拆违建中搞“一刀切”,因此把违法和不违法,有政策支持或没有支持的都作罚款拆除处理。“不接受罚款的由法院执行,执行不了的拉入黑名单。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直接下处罚决定。因为下处罚决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态度蛮横,采取恐吓强行、哄骗等手段叫当事人签字。所以我们合作社当时有近200家农户要求联名上访。但我认为较好是走法律程序。”徐永进说。
     徐永进所说的走法律程序,就是以他和“合作社”为原告,委托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该建房行为是合作社行为,被告处罚主体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作社拥有1300亩农用地,仅使用0.3亩多土地作为农业设施,只能按农业用地管理;案涉建筑物属“合作社”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为由,将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被告,上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而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则认为徐永进在其承包龚河村土地上建房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徐永进辩称该处罚行为是合作社行为,被告处罚主体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据此,2019年8月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行初30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徐永进、“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徐永进、“合作社”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事实不清,仅根据一份询问笔录,就认定案涉建筑是属于徐永进个人财产实属不妥。二、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此法条的前提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上诉人的自认,案涉的建设行为是在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农业设施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被诉的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主体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10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宛龙国土资罚告字处(2018 )493号土地行政判处罚决定;责令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拿到判决书的徐永进说他一年多的维权就像两万五千里长征一样艰难,消耗的精力很难形容。他说:“现在终审判决下来了,我心情非常舒畅。一种被玩弄、压制、又无可奈何的大石从心怀中已开,证明在党领导下,人民法院还是依法为人民的。”

被视为违建的建筑物


  永进梅花繁育基地种植的梅花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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